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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抵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6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抵销权

  1. 一般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解释】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即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

  2. 不得抵销的情形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禁止抵销规定进行了抵销,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抵销无效。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第八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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