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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4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11个税目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①免税所得;②暂免征税所得;③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二)代扣代缴纳税

  1.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2.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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