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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资料: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2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正式拉来帷幕,正保会计网校特地为大家准备了注册会计师各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祝您备考顺利,梦想成真!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解释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1.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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