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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关于期限的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30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关于期限的规定

  1.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1)情形: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后果: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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