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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30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2.承租人:

租金支付
(1)期限未确定:协议补充→交易习惯→不满1年,期限届满时;1年以上,满1年时,剩余部分届满时。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禁止任意添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禁止任意转租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注意】出租人对损失追究的两个选择:出租人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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