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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30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

  1、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

  (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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