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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1)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取得该股权;
(2)不构成善意取得: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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