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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抵押物的出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27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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