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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资格继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2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资格继承

  1、公司法:股东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2、普通合伙人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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