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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债权转让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2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债权转让的效力

  ①诉讼时效中断: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②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转让的除外。

  ③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④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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