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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车船税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2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

  知识点:车船税法

  (一)征税范围及税额

  1.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税额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3)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

  3.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适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证或者免征车船税。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率减半征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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