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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非上市公众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2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非上市公众公司

1.核准

①因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如果股份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②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未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2.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

无论是普通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都必须经适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首期50%,3个月;共12个月)。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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