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资源税税收优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2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资源税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5.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对衰竭期煤炭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7)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对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2.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七章知识点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