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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2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提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一般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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