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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1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 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 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解释】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债务承担却需要债权人同意。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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