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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外债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28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外债管理

  (1)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潜在外汇偿还义务,是一种或有外债,也纳入外债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4)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5)外保内贷

  ①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②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提示: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6)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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