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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26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2 )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3)审查同意批复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禁止
(1)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不得质押。(2)不得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身份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  
处分 
(1)在质押期间,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2)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效力
1)合同效力: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2)质权产生:股权质押合同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未经批准不导致质押合同无效: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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