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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托收承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2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托收承付

  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金额限制: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托收承付

使用条件
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④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⑤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承付期
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拒绝付款理由
总结:
①不符合托收承付的条件;
②卖方违约,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如交货不符合要求;
③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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