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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保证人破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21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保证人破产

  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1)按保证债务是否到期,可分为两种情形:

保证债务已到期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保证债务未到期
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2)一般保证人破产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丧失先诉抗辩权
申报债权获得清偿
①如债权人先从债务人处获得债务清偿,只能在保证人处申报未获清偿部分。
②如债权人直接在保证人处申报债权,可以申报全部债权。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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