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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担任管理人的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21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担任管理人的条件

  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1.管理人基本条件

可以担任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指定清算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案件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1)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金融机构破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的。

个人担任管理人
个人条件: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适用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可以担任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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