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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金融保险业计税依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9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金融保险业计税依据

  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提示1】个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纳营业税。

  【提示2】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新增: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提示3】卖出价、买入价均不考虑交易中的税费。

  【提示4】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保险业务:

  (1)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的利息(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5)境内保险人以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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