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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时间  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存量房  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起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点  土地所在地。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分别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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