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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考点:监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06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审计》考点:监控。本考点属于《审计》第二十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总体要求

  2.监控人员

  3.实施检查

  4.定期告知监控结果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和简答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监控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提示】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2)监控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3)实施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4)定期告知监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二十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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