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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以股权出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20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以股权出资

  (1)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①已被设立质权;

  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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