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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管理人的职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20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解释】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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