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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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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1.《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撤销债务人危机期间(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不当个别清偿,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撤销。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1)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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