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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外资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解释: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提示:上述第③、④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
(3)加注的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的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①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
②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汇登记证之前,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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