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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第三人 
1.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国有土地所有权无需登记)
2.涉及不动产的抵押权等权利的设立、转让
3.权利质押权的设立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3.地役权的设立
4.动产抵押权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
5.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提示1】不动产物权不必登记,即生效:

  (1)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前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提示2】2015年教材新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内容,教材表述为“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8)地役权……。”与物权法规定的“登记对抗”是否矛盾?

  不矛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原文为“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意思是不动产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情形下,如果选择登记就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登记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非登记生效之意;换言之,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设立,但现实中照样有人不登记,后果便是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登记对抗第三人,未登记,后果是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地役权已然设立。

  不一致的处理

  (1)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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