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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遗失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遗失物

  1.遗失物被拾得人占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拾得人以外的他人占有:

  (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①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②受让人并非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受让人应当返还遗失物并有权要求“转让人”向自己返还受让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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