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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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