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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主要表现形式:

  ①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提高商品销售价格;

  ②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③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④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⑤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⑥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主要表现形式:

  ①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②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主要表现形式:

  ①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②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③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主要表现形式:

  ①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②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③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④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⑤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主要表现形式:

  ①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②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③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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