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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2.民事责任非法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下列情形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据反垄断法和民法主张赔偿责任: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

  (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

  (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

  3.刑事责任

  (1)《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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