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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合同随时解除的几种情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同随时解除的几种情况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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