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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资料:行政复议中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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