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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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