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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退伙原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退货原因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 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4)丧失应具备的资格;
5)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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