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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部分履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补充:因行使不安抗辩权导致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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