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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5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以下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满60日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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