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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被申请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4-10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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