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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知识点:烟叶税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8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烟叶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烟叶的征税范围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3.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新增内容: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二)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新增内容: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收购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变化内容)

  3.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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