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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报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7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报酬

  知识点: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不包括其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5.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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