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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7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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