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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7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期间经过对权利的影响

  3.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及时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反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1)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可撤销合同

  ①撤销合同之诉:当事人应主张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抗辩。

  ②合同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之诉: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5.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解释】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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