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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房产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3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国家所有的  经营管理单位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出典的  承典人纳税 
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  房产使用人 
征税对象  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一并征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不包括农村 
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计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其他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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