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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3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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