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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1.我国的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2)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2.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3.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开证行应当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议付

  (1)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2)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3)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

  (4)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7.付款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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