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债权申报的具体规则
1.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除职工劳动债权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相关链接】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以本金申报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1)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2)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分配额应先提存,视债权确定情况再决定是否分配。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人数人破产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违约金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此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正常情况下因债务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有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8.委托人破产
(1)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2)受托人已知该事实
①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②无必要地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9.出票人破产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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