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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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