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反倾销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3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解释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解释2】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解释1】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解释2】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④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