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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担保合同的无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9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主体不行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程序不行 董事、高管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链接】为他人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财产不行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2.不属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

  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  担保合同  债权人  担保人  责任承担 
有效  无效  无过错     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无效  无效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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